银行卡管理办法

2024-05-17 20:22

1. 银行卡管理办法

为加强银行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银行卡管理办法。 卡业务,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殊单位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拓展资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殊单位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相关行政法规。2、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全部或部分消费信贷、转账结算、现金存取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商业银行不得发行银行卡。3、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和其他经营银行卡业务的各方,应当遵守本办法。4、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存、商户共存、机具共享等银行卡联合业务。5、第二章分类与定义,第五条银行卡、信用卡和借记卡。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名片)和个人卡;根据信息载体的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6、第六条 信用卡按是否存入发卡行准备金分为信用卡和准信用卡。信用卡是指发卡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信用卡是指持卡人必须按照发卡银行的要求存入一定数额的小额现金的信用卡。当小额现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开证行规定的授信额度内透支。7、第七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和储值卡。借记卡没有透支功能。8、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借记的借记卡。具有转账计算、现金存取、消费等功能。9、第九条 专用卡是具有特殊用途、在特定地区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计算和现金存取功能。特殊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餐饮、娱乐等行业以外使用。10、第十条 储值卡是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要求将资金转入卡内进行存储,交易时直接从卡中扣款的预付费钱包借记卡。

银行卡管理办法

2. 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规定: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2.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3.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4.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5.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6.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法律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条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条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七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八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九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3.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具体包括: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2、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3、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设置账户可以把数据转换为初始信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非常多的事物都有其数量的表现。对会计信息系统而言,一切未经确认并按账户分类和正式记录的都可以认为是数据。而把数据区分为会计信息和非会计信息的最初界限就是账户;压缩信息数量,提高质量,企业每天都会发生数以千计的必须通过会计进行记录的数据,账户可以把单个的、大量重复的数据进行分类、归并、汇总、整理和加工,使之井然有序,并达到了压缩数量、提高质量的作用。总而言之,账户是分类、记录、整理和汇总原始数据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手段。存款指存款人在保留所有权的条件下把资金或货币暂时转让或存储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者是说把使用权暂时转让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或货币,是最基本也最重要的金融行为或活动,也是银行最重要的信贷资金来源。国际信贷反映了国家之间借贷资本的活动,是国际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借贷资本的运动来源于国际资本的输入与输出。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本处于不断流动的状态,流动的目的是尽量使资本增值,哪里有条件使资本增值,哪里利润高,资本就会向哪里流动。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4.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的制度文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由中国人民银行于二○○三年四月十日颁布实施,共计七章七十一条。32005年1月19日以银发〔2005〕 16号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2.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3.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拓展资料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简称PBOC),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合并组成中国人民银行。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国国家中央银行职能。

5. 银行在开户和账户管理方面有哪些基本规定

一、银行在账户管理方面有哪些基本规定1、银行在账户管理方面的规定有:(1)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2)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3)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4)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5)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6)银行应依法对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2、法律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第五条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第六条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第七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第八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二、银行账户管理基本原则有哪些银行账户管理基本原则有: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同时,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支付。收付款双方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只有坚持诚实信用,交易一旦达成,才能保证各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2、自愿选择原则。存款人自己支配原则,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户,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一经双方相互认可后,存款人应遵循银行结算的规定;而银行应保证对资金的所有权和自主支配权不受侵犯;3、存款保密原则。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保密,除国家法律规定的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存款人账户内的存款,以维护存款人资金的自主支配权;4、不垫款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只负责办理结算双方单位的资金转移,不为任何单位垫付资金。

银行在开户和账户管理方面有哪些基本规定

6.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具体情况如下:1、企业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企业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两个(含)以上基本存款账户;2、银行应当制定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管理、操作规程、业务考核、内部控制、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3、银行应当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账户实名制,不得为企业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企业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银行应当全面、独立承担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合法合规主体责任,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4、人民银行总行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监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会同监管部门依法对银行办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监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内银行办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银行结算账户风险承担直接监管责任;5、企业申请_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按规定提交开户申请书,并出具下列开户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相关条例规定的其他开户证明文件。企业应当对开户申请书所列事项及相关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性负责;6、银行应当审核企业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申请人与开户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以及企业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7.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加强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第三条企业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企业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两个(含)以上基本存款账户。第四条银行应当制定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管理、操作规程、业务考核、内部控制、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第五条银行应当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账户实名制,不得为企业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企业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银行应当全面、独立承担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合法合规主体责任,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六条人民银行总行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监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会同监管部门依法对银行办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监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内银行办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银行结算账户风险承担直接监管责任。第二章 账户开立与使用第七条企业申请_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按规定提交开户申请书,并出具下列开户证明文件:(一) 营业执照。(二)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三)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他开户证明文件。企业应当对开户申请书所列事项及相关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第八条银行应当审核企业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申请人与开户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以及企业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8.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是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和账户管理,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可经营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其他合法手段,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实施监控和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